1.本局三重稽徵所稽查人員於99年8月9日下午至該營業處所執行稽查業務時,有自稱為負責人之黃君在現場,稽查人員先行出示身分證明(稽查證)並表明依法進行稅務稽查,要求提出相關單據、帳證資料供查核,惟黃君拒絕配合查核,並大聲咆哮,稱渠等無權進行稽查,嗣後關下鐵捲門企圖阻擾稽查工作,造成1名稽查人員左肩部挫傷;事件發生後本局三重稽徵所稽查人員即向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報案,並經檢察署於99年12月8日偵查終結,將黃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8個月在案。

2.按執行稅捐稽查作業,穿著民眾日常生活之輕便服飾,係基於實務需要,本案現場稽查時間係發生於99年8月9日,正值夏季氣候炎熱,本局三重稽徵所男性同仁因此穿著POLO衫,合於常情,在接受東森電視台訪問時,已做詳細說明,尚非如該中藥商所言,僅著內衣涼鞋。

3.本案稽查工作一切處理流程合法,且皆依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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