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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來電詢問:因經濟不景氣,本人的弟弟生意失敗,房屋又被法院拍賣,所以本人將名下一間閒置房屋,無償借給弟弟一家居住,請問本人是否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前揭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住家用,只要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經過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即不須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而個人若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或無償借與公司及事務所使用,則仍應按照上述規定,申報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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