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價不斷攀高,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該局指出,日前在查核轄內一宗土地買賣案件時,發現某李姓商人先以2,800萬元向原地主購入土地,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旋即以3,6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即將該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此時李君出售標的非屬「土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故李君因該宗交易所獲取利得810萬元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不屬出售土地利得,無同法第4條第1類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雖李君主張所賺得810萬元確實因土地買賣而獲得,仍被該局補稅加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在未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前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990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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