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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應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簡稱免稅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係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免稅所得7仟餘萬元。
經審核其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成本表資料,發現其列報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中,部分產品係自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非由該公司自行生產製造,該部分產品尚無前揭免稅獎勵辦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該局重行核算免稅所得為4仟餘萬元。
該局說明,免稅獎勵辦法所稱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分別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或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銷售之所得,核非屬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範疇,尚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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