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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出租牆面供廣告招牌使用或出租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財產出租其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減除其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因房屋之牆面及頂樓屬房屋結構之一部分,故出租牆面供廣告招牌使用或將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仍得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99年度將其住家頂樓出租予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全年共收取租金收入10萬元,於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未能提具該筆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據,可依財政部頒訂之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之費用,以5萬7千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揭租賃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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