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



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爰本部75718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及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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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函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二、102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
及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提醒: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適用,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向國稅局申請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 立 、 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可適用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所得額標準2%之獎勵。 【#29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楊泳凝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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