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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拓展國際貿易之際,常因業務之需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其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及稅捐可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送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所支付之稅捐部分,除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關於稅捐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不應由營利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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