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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張舒婷/台北報導〕綜所稅的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限制終於取消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取消民眾不得扶養二十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姪、甥、舅等)的規定,今年起實施,明年五月報稅適用,納稅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規定大鬆綁,每人可列報免稅額八.二萬元。
明年報稅適用 稅收估損失20億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表示,修正草案通過後,粗估全國共四十一萬人受惠,國庫稅收損失約二十億元。
原法條規定,納稅民眾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受扶養對象除了直系尊親屬、子女外,「其他親屬或家屬」必須是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
不過,去年底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這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益,所謂「無謀生能力」者,不應以年齡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人扶養的財務負擔,也不會因為受扶養者的年齡而有所不同。
張盛和說,修正草案鬆綁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的限制條件,改為「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既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也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保障賦稅人權,獲得朝野高度共識,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順利通過初審,本會期應可完成三讀,今年起實施,明年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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