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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的損益時,應列入那個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呢?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或不動產過戶日年度?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經實際交付者,則以實際交付日期認定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某甲建設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據資料初步分析顯示,甲公司的完工案場在99年間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共有15戶,經核對結果,甲公司99年度卻只申報其中14戶房屋的銷售收入,其餘1戶則未列入申報。甲公司提出說明,該戶房屋雖在99年12月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一直到100年2月才實際交屋,因此,該公司未列入99年度的銷售收入。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是在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這15戶房屋,這些房屋的所有權既然已經在99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依照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應列為99年度所得課稅。因此,該局調增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300餘萬元,要補繳稅款5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會計基礎因為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凡是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詳細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2
彙總編號:1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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