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102~103年度採「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度起採「核實課稅」單軌制。核實課稅採單一稅率15%,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並提供持有股票滿1年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初次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再減半課稅優惠。
二、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自102年度起,最低稅負制之扣除額為50萬元,基本稅率12%至15%,並提供持有股票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本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建立,兼顧稅收、租稅公平、經濟發展及簡政便民四個面向,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財政部表示,依據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102~103年度個人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非屬強制核實課稅範圍者,如欲選定核實課稅,應於101年12月15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適用,該部亦將配合本次修法內容,儘速修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及書表,並加強宣導,俾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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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 課徵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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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3年度,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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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應核實課稅者外,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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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價指數 | 推計純益率 | 稅率 | 依出售金額就源扣繳 (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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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9.99點以下 | 0% | 20% | 0 ‰ | ||||||
8,500~9,499.99點 | 0.1% | 20% | 0.2 ‰ | ||||||
9,500~10,499.99點 | 0.2% | 20% | 0.4 ‰ | ||||||
10,500點以上 | 0.3% | 20% | 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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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計算所得 | 二、應核實課稅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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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上市未上櫃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三)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1.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單一稅率:15% 3.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4.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5.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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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起,核實課稅單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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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計算所得 | (一)未上市未上櫃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三)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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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 |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自102年度起,扣除額50萬元,稅率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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