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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1年7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今(8)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重點如下(課稅制度內容詳附表):
一、個人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102~103年度採「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度起採「核實課稅」單軌制。核實課稅採單一稅率15%,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並提供持有股票滿1年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初次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再減半課稅優惠。
二、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自102年度起,最低稅負制之扣除額為50萬元,基本稅率12%至15%,並提供持有股票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本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建立,兼顧稅收、租稅公平、經濟發展及簡政便民四個面向,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財政部表示,依據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102~103年度個人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非屬強制核實課稅範圍者,如欲選定核實課稅,應於101年12月15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適用,該部亦將配合本次修法內容,儘速修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及書表,並加強宣導,俾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附表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課徵綜合所得稅



 



102~103年度,設算所得就源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



 



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應核實課稅者外,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股價指數



推計純益率
(A)



稅率
(B)



依出售金額就源扣繳


(A)×(B)



 



 8,499.99點以下



  0%



20%



0



8,500~9,499.99



0.1%



20%



0.2



9,500~10,499.99



0.2%



20%



0.4



10,500點以上



0.3%



20%



0.6



 



核實計算所得



二、應核實課稅之情形



 



()未上市未上櫃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單一稅率:15%


3.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4.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5.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104年度起,核實課稅單軌制



 



核實計算所得



()未上市未上櫃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 股以上者


()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102年度起,扣除額50萬元,稅率12%~15%
持有3年以上,減半課稅
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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