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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財政部於本(101)年7月16日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70次會議,審議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之傾銷初步調查結果,決議本案傾銷初步認定除中國大陸金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尚無傾銷外,其餘各國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各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詳如附件。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尚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不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3條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課徵要件,爰對涉案貨物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近日內辦理公告,並通知涉案國政府及利害關係人。

  財政部又表示,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財政部將繼續就本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並於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財政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另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業已完成傾銷調查並提交前開關稅稅率委員會第170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傾銷調查顯示涉案國出口能量龐大,且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繼續存在,爰認定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財政部業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於本年7月20日函請經濟部繼續完成國內產業損害是否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之認定,並評估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國內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後,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新聞稿連絡人:黃雅玲
聯絡電話:2322-7561



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各國涉案廠商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如下:









































涉案國家



涉案廠商名稱



傾銷差率



中國大陸



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0%



金華盛紙業(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



0%



海南金海漿紙業有限公司



0%



中國大陸其他廠商



14.04%



韓國



Moorim茂林(Moorim Paper Co., LtdMoorim SP Co., Ltd Moorim  Pulp & paper Co., Ltd



12.50%



Apex Trading Limited



15.22%



Hansol Paper Co., Ltd.(韓松)



15.03%



韓國其他廠商



12.50%



日本



各涉案廠商



50.57%



芬蘭



各涉案廠商



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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