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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張瀞尹
聯絡電話:03-339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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