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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數月到數年不等,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依規定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於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的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間為100年2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工程總價1,000萬元(不含營業稅),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工程利潤及管理費100萬元),100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萬元。 A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計,則甲公司於100年度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以工程成本比例法計算完工比例為40﹪(投入成本36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列報100年度營業收入4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完工比例40﹪),營業成本360萬元,工程利益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在一年以上,沒有上述工程損益確實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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