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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2年5月29日 下午2:01






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3/10;當初立法理由為鼓勵拾得人物歸原主,卻引發社會爭議,多名朝野立委提出修法。


2年前有名法律系畢業的女子,因拾得單親貧婦遺失的新台幣2萬1000元,揚言依法向貧婦索求3成報酬引發爭議;朝野立委因此提案修法,調降報酬金額上限為1/10,並規定拾得人若未於7天內通知或交存遺失物,不得請求報酬。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司法委員會初審時表示,索討遺失物價值的3/10是請求上限;法務部贊成降低索取報酬數額,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可能會造成拾得人不願物歸原主。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定,遺失物者若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1010529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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