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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為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我國稅制於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將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納入,並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為利前開制度之運作,財政部於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供徵納雙方適用,營利事業應依查核辦法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並填寫於結算申報書新增之申報頁次第8-1頁,另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負荷,查核辦法亦訂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揭露。
(一)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上開規定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李秋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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