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表示,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據此,爾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之營業稅,將獲優先分配。

 

因此,買受人如屬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就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之營業稅,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買受標的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亦可依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退還已受分配之營業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臺幣壹仟萬元拍定。因買受價款內含營業稅476,191元【10,000,000÷(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買受人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

 

換言之,買受人等同獲得政府給予476,191元大紅包;但拍賣或變賣標的無須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則無法適用

 

買受人於各地方法院或各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變賣取得貨物及資產,可否享有額外之稅捐紅利,可向執行法院(執行分署)或該地區國稅局查詢。【#21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徵收科(執行股) 職稱: 稅務員 姓名:林志親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56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