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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在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營利所得4,380,000元,雖然在100年4月23日補報補繳稅款,惟國稅局於100年4月21日已查獲張君有漏報所得情事,發函通知張君查對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內容,張君未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補申報,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1,080,000元處0.2倍罰鍰216,000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是張君雖在100年4月23日補報補繳稅款,但已是國稅局查獲漏報之後,仍應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可適用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28097
彙總編號:1010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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