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修條文業於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因此,買賣有價證券者,請注意依新修正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填報證券交易稅自繳稅額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不適用代徵人之規定。


2.券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


3.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即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4.代徵人違反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處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5.證券自營商違反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有短繳、漏繳應納稅額情形者,處所漏稅額1倍至10倍罰鍰。


6.有關行政救濟原應於納稅期限過後20日內提出復查,已改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特別說明:買賣有價證券者請注意報繳證券交易稅時,應詳實填報繳款書各欄位,並依規定繳納,以免被補稅處罰。繳款書可由本局網站下載,下載方式:本局首頁/快捷便民服務/自行印製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交稅/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491及證券交易稅自繳稅額繳款書-494為券商專用、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為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最後提醒增刪修條文內容可至本局網站截取(路徑:首頁/法規總覽/國稅法規/證券交易稅/修正條文表)。【#3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孟憲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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