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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正值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民眾以捐贈實物申報列舉扣除額時,請注意應以該實物實際取得的成本列報,千萬不要因高報該捐贈物品的價值,而遭到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
該局表示,依列報實物捐贈案例,除土地外,還有納骨塔、未上市櫃股票、綠美化工程、教學軟體、毒品試劑及少數民族服飾等。經該局查核發現,以虛偽捐贈或高報捐贈財物價值遭到補稅的案件,97年度有137件、補稅金額達2億3,850萬元;98年度有119件、補稅金額達1億7,960萬元;99年度有54件、補稅金額達8,439萬元。


該局特就申報捐贈實物經查明不實之查核實例3則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某公立國中開立之捐贈感謝函,列舉捐贈扣除額金額7百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君透過仲介人招攬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而該國中係以該公司的帳面淨資產價值計算之股票淨額開立捐贈感謝函,但甲君無法提供支付價款證明,經移請檢調單位偵查終結並以緩起訴處分,查得甲君實際購買該股票之金額僅有190萬元,且該未上市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並積欠鉅額稅款,該國中無受贈實益,退回受贈股票並通知甲君取回,全額否准認列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A公司開立之二聯式發票及某市政府的感謝函列報捐贈扣除額100萬元。經查為乙君透過仲介人招攬向A公司購買5座納骨塔位捐給某市政府,惟查核A公司帳冊資料,發現A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幫助他人逃漏稅,經移送檢調單位偵查,併同查獲其他8名納稅義務人以相同手法逃漏稅捐,否准認列該筆捐贈列舉扣除額,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


三、納稅義務人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B景觀公司開立之發票及某縣立學校的感謝函列報捐贈扣除額600萬元,經查為丙君透過仲介人招攬,由B公司前往學校施作綠美化工程,但是查核B公司的帳冊,發現丙君實際繳款金額僅為發票金額的25%即150萬元,而且B公司也以150萬元前往學校施作綠美化工程,經移請檢調單位偵查終結並以緩起訴處分,丙君虛列捐贈列扣除額450萬元,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為減少稅負而用不正當方法進行捐贈規劃,不論捐贈為現金或實物,只要經國稅局查獲,除開立不實收據的機關團體將移送檢調偵辦,列報不實捐贈的民眾,國稅局除補稅外,並按逃漏稅額裁處罰鍰。另自95年度起,民眾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時,須將該金額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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