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7年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適用範圍」,原規範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於99年3月12日修正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所支付之上述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而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鄭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712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