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張小姐問:其先生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知應如何計算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飾行,每3個月1期營業稅4,500元,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故該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732-11,99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

 

國稅局表示:

 

若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不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但仍應依照全年查定銷售額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通知補繳稅款

 

【#1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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