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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攤銷費用1,000萬元,由於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無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以經營團隊所擁有之專門技術作價,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更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為估計攤折的標準,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


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之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之「專門技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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