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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吳小姐來電詢問已提供財產擔保品,可否免遭限制出境?又其返國後得否返還擔保品?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財政部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後,如有出境需要,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財產擔保,經核准並辦竣擔保事宜者,得解除其出境限制;因所提供之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之相當擔保,為達稅捐保全之目的,在其欠稅尚未繳清結案前,不得返還。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因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到稅捐保全之目的,在其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前,不得返還擔保品。

 

第3人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後,應於規定時間內繳納,以免欠稅金額達前述規定標準,而遭限制出境。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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