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在未經查獲前,即自動向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以免罰。如未申報或短漏報之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或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者,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7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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