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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桃園市陳君來電詢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因其5月份被派至國外出差6月才返國,是否仍可補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分別為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8-1條所明定。

該局說明:依前揭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惟可能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為確保自身權益及避免受罰,應儘速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自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取得自動補報繳之繳款書,由金融機構依前揭規定按日加計利息後以現金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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