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選自【【2010/05/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綜所稅申報期限過後,內容有誤,該怎麼辦?


《賦稅》2007/6/14

財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6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對原申報內容有更正事項應如何處理?該局說明如下:


(一)基本資料填寫錯誤或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二)補報短、漏所得:除依上述作業方式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外,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填妥向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連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一併郵寄或親送至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
,以免短漏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處罰。


(三)改採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據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該局指出,更正申報案件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可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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