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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符合一定資格之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總、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本次修正注意事項前,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的分支機構,也應一併使用。因此在舊的申請規定下,可能為部分營業項目廣泛之營利事業機構帶來困擾。財政部考量在不影響稽徵機關發票管理作業下,及兼顧消費者權益與業者實務需要,日前作出放寬申請資格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修正後的規定,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5萬份,即可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6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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