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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中壢陳先生詢問,取得經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

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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