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更新日期:2009/07/04 03:16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杜絕台灣商標在大陸等其他國家遭搶註問題,經濟部智慧局商標法全盤修正;並增加產地團體商標申請規範,過去池上米等名產,僅有賣米的業者才能申請該商標,未來放寬經營相關產業均可提出商標申請。



經濟部智慧局去年進行商標法大幅修正,增訂12條、刪除7條,以及修正75條文,總計條文105條。智慧局去年已召開4次公聽會,接受相關產官學代表建議後,進行商標法草案修正,將於7月7日與7月9日進行公聽會。



智慧局官員指出,等到公聽會舉辦完成,智慧局參酌相關意見後,再修正條文,最快7月底前將送至經濟部審查,再呈報至行政院。



智慧局官員表示,商標法修正草案新增產地團體商標規定。智慧局提出說明,過去國內名產可提出產地證明標章,但因規定不夠嚴謹,導致兩年前國內阿里山茶等名產在大陸地區遭搶註。



智慧局顧及到,國內應先做好產地產品的名稱保護,才能協助業者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智慧局特定於商標法新修正條文65條至79條,規範著名標章的申請條件。



其中更增設產地團體商標的規定,過去提出申請證明標準的業者,只限定於販賣該項產品,舉例說明,若要申請「池上米」的證明標章,過去要賣米的業者才可以。未來則放寬至只要相關產品經營的團體可提出申請,例如農會。



根據商標法新修正草案73條,團體商標是指任何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會員等,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標誌,並得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除此,智慧局官員說,商標侵權部分,現行規定非常簡略,進口仿冒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現階段民事並未規定,僅刑法82條相關罰則,導致被侵權的業者很難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法新修正草案於80條至83條制定相關罰則規定,包括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的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的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等相關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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