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更新日期:2009/07/02 12:33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為使「公司法」更符合國際潮流及企業管理需要,行政院會今(2)日上午修正「公司法」,針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吸引投資及便利企業運作等三大部分進行檢討、修正。行政院長劉兆玄在會中指示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公司法於18年12月26日公布,並自20年7月1日施行,經16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98年5月27日。公司法係規範全國所有公司的法律,與公司的運作及股東權益息息相關。



經濟部指出,為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適合公司使用,並謀求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引進新制度,俾求周延及符合企業管理之需,因此研擬「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本次修正要點包括: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超過10年未清算完結者,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超過10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為保障股東權益,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此次修法還增列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規定

,其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為期少數股東亦有當選董事之機會,以落實公司治理之基本精神,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排除之


另外,鑒於部分公司於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倘彈性運用,當有助於吸引投資,


因此,此次修法還明定公司無虧損者,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除指示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劉揆在會中還強調,此次修法有關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採行電子投票,便於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時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加以排除,除確保股東權益外,亦有助於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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