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2008/09/08 14:5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並放寬欠稅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已於97年8月15日公布施行。

該局指出,為避免欠稅人隱匿或移轉財產,或逃匿境外以規避稅捐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訂有保全措施,其中以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為稅捐保全的重要手段,本次修法限制欠稅人出境標準,個人欠稅由原先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營利事業由100萬元調高為2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限制出境之規定,係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


納稅人的欠稅金額如果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訂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但又非出國不可,


可以提供相當欠繳金額的擔保品,如土地、房屋、黃金及銀行存款單摺等等,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予限制出境。


轉自:大贏家專業記帳士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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