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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課稅所得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如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係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且符合新制課稅範圍,無論係獲利或損失,請務必於該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限辨理申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晏吟 電話:(05)5345573轉203

更新日期:109-09-09
 
詳細內容:

一、個人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及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14&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8040001&t=RoomInOne&mserno=201707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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