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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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合瀏覽器停止支援「Adobe Flash」物件格式,新版「互動式統計圖」改以JavaScript(D3.js)技術製作,強化使用者網頁互動體驗,並優化視覺呈現效果,目前已陸續完成「主要國家貿易值世界排名」及「營利事業家數及負責人性別概況」等9篇主題,未來將陸續上架各類主題,歡迎點閱。
  2. 請由本部首頁依序點選「財政及貿易統計」→「視覺化專區」→「互動式圖表」。

新聞稿聯絡人:梁專門委員冠璇
聯絡電話:02-23228343

發布單位:財政部統計處 發布日期:2021-10-20 更新日期:2021-10-19 點閱次數: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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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表示,邇來屢屢發現廠商申報進口貨物(如機器設備),其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卻未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造成相關數據失真。由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為政府釐訂財經政策重要參考,各貨品分類號列之進出口數量、重量、金額等資訊,廣為國內外各界關注及運用,正確性至關重要,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籲請業者正確申報。
    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意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1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該數量應填列「0」,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之稅則號別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機器設備或組合物以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為避免重複列計及虛增統計用數量,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填報方式則須特別留意,以2份報單申報進口3組「不織布生產線輔助設備」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8479.89.99.99-4「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1批進口報單第1項次內數量(統計用)填列總套數3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對應欄位則均應填列「0」,才不至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以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

新聞稿聯絡人:呂科長錦秀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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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針對連續2年無進口菸酒報關紀錄之菸酒進口業者,菸酒管理法第20條訂有退場機制,為維護業者權益,該署已於日前發函通知該等業者,如有實際經營進口菸酒業務事實者,可檢附最近2年內菸酒進口報關或其他足資證明有經營菸酒業務文件佐證;另考量業者可能係受COVID-19疫情影響所致,如仍有從事菸酒進口業務,可提供受疫情影響之相關說明,將予從寬認定。

  依菸酒管理法第20條規定,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廢止其設立許可。財政部國庫署提醒無意繼續從事菸酒進口業務之業者,主動繳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可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規定退還剩餘月數比率之許可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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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提升資訊透明度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制度,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除揭露應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等資訊外,已達送交門檻者,應將109年度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送交。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網頁版已於109年5月1日正式上線,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專區辦理送交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提供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英文網頁版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該分局特別提醒,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已全年開放上傳,透過網路即可完成送交作業,既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武傳錦
聯絡電話:037-320063轉112

發布日期:110-10-19 更新日期:1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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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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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將境內及境外全部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可扣抵稅額除了有扣抵限額規定外,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源自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另外,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
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必須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度取得泰國權利金收入9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35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300萬元,境外所得600萬元(900萬元-300萬元)。甲公司列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全部所得1,400萬元(國內所得800萬元+境外所得600萬元),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20萬元(全部所得1,400萬元×稅率20%-國內所得800萬元×稅率20%),但依我國與泰國簽屬的「駐泰國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臺北泰國貿易辦事處間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10%,稅額為90萬元(900萬元×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90萬元,其溢繳的境外稅額45萬元(135萬元-9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先將境外取得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以維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科長 06-22980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8 更新日期:2021-10-18 點閱次數: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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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消費習慣改變,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另類「助攻」,網路購物正夯,賣家透過蝦皮、奇摩、露天等網路拍賣平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經營型態持續增溫,國稅局常會接獲民眾以拍賣網站交易評價次數,檢舉賣家漏開發票逃漏稅案件,但這類檢舉案件如未補提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國稅局將免議結案。
南區國稅局表示,交易評價為消費者對賣家的評價,評價內容及次數有部分可能是賣家自行以其他帳號灌水的營銷手法,無法認定有完成交易之事實;又即使評價內容有記載結標紀錄,事後也可能遭到棄標或取消交易,不能逕行作為核算賣家銷售額之依據。因該評價資料係屬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案件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所稱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國稅局接獲此類檢舉案件,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具體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將免議存查。
除了網路交易評價外,也常有民眾僅以網站的拍賣帳號、商品標示或賣家銀行帳號等資訊提出檢舉,但這些資訊係屬賣方陳列商品、提示付款帳號等要約行為,並非完成交易之具體事證,因屬上述作業要點所稱之公開資訊,仍須補提具體事證。該局建議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除了交易平台、網域名稱、網址、賣方帳號、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外,請提供送(收)貨單、匯款或存摺交易紀錄,以利啟動調查。
該局並強調,雖然僅以交易評價等公開資訊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案件,並非交易行為之具體證據,但國稅局透過網路交易課稅資料之蒐集通報,也發現並查獲有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或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而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案例,請業者不要心存僥倖,如有上述違章情事,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辦稅籍登記、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除相關罰責。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科長 06-2228043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8 更新日期:2021-10-18 點閱次數: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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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營利事業如因技術投資人以技術作價入股而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其成本於稅務申報不可分年攤折。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其中專利權攤折額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是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科技公司於108年初接受A君以其自有之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1,200萬元,甲公司將該專門技術認列為無形資產1,200萬元,並自108年起分10年攤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專門技術之攤折費用12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專門技術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無形資產攤折之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經剔除該攤折費用核定補稅2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8 更新日期:2021-10-18 點閱次數: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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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4年12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5年1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而未逾10年,按適用稅率20%申報納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趙小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2

發布日期:110-10-13 更新日期: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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