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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1年第4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2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繳納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僅6個營業日可供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之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翁培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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