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在所得稅法的定義上是完全不同的所得類別,前者係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而後者指的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此二種所得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國稅局說,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領有薪資所得者最高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而執行業務所得,係按全年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綜合所得總額,其成本費用可以設帳並保存憑證方式列舉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費用率核算。




國稅局強調,薪資所得部分,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至於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綜合所得總額,二種所得類別不同,不可混為一談。【#44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鍾孟興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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