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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當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支出時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周審核 06-22231118061
  彙總編號:10109-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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