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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7項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應自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鑒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規定將於98年底屆滿,相關稅制改革方案業納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研究議題,為利改革措施之通盤研議,財政部爰依上開條例規定,建請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並經行政院於97年9月15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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