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說明,受到「自大陸進口遭污染乳製品食品安全事件」影響,
營業人如果有遭到退貨或銷售額減少等情形時,可以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一、銷貨退回部分: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
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
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以在發生銷貨退回之
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則該筆銷貨退回之稅額,就會自動從營
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中減除。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廠商亦可憑相關憑證
核實列報其銷貨退回;嗣後退回之商品如予報廢,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101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其報廢損失;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在
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取具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報
廢損失。
二、銷售額減少部分:我國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因此,營業稅法第1條規
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如果營業人沒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就無需課徵營業稅。在小規模營業人部分,依據營業稅法
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另外依
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
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
營業人如果受到「自大陸進口遭污染乳製品食品安全事件」影響,以致影響銷
售額者,可以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之營業稅查定稅額。至於一
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部分,因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營
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果營業人受到上開事件之影
響,以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則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
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營業人之稅負也會隨之減
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雖然營業人沒有將貨物銷售出
去,但是相關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提出申報扣抵,不會影響到營業人實質租稅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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