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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臺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夫妻離婚之後,
面對接踵而來的種種問題當中,贍養費需不需要課稅,
是很多民眾熱切想瞭解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夫妻離婚,
不論是兩造協議離婚,或者是法院判決離婚,
配偶之一方給付他方之財產,均不課徵所得稅,
所以離婚取得之贍養費,並無課徵所得稅之問題。
但是否有課徵贈與稅之問題呢?國稅局表示,判決離婚,
法院判定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及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
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非屬贈與行為,免課贈與稅。
但協議離婚所取得之財產,如超出離婚協議書所載之範疇,
則必須自行舉證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否則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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