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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13次院會今(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要件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限制條件,經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
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考量納稅義務人舉證與稽徵機關查證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及「受扶養事實」耗費成本,且易滋生爭議,本次修正草案乃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關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滿20歲以上之子女等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要件,將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比照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免稅額。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列為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於該會期完成立法,俾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照顧經濟弱勢,保障賦稅人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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