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

 

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菸酒公司之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菸酒公司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範圍,應免徵營業稅,並免由菸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39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春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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