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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時,屬醫師處方藥品者,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者,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是以屬醫師處方藥品之進貨,係執行專業勞務之進貨,故藥廠(商)銷售此類醫師處方藥品給藥局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l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前開藥局如兼營銷售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者,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故藥廠(商)如銷售指示 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等藥品及其他貨物予該藥局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l項第l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該類醫藥商品時,務必留意上述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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