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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第2項亦作相同規範。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近來發現有部分營業人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其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均列印至小數點第2位,使得買受人申報時誤判而登錄錯誤,故該局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減少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0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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