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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施行,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依法計算正確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廠商甲公司產製汽車出廠價格250萬元,貨物稅7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萬元(稅率5 %),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 %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萬元,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內載明「另加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41,250元」。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賣方,如有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或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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