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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31日以前,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規定。
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上開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之薪餉,亦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協助內政部釐清替代役役男所支領之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疑義,近日核釋其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及適用規定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說明,替代役役男之薪額、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扣除管理加給部分)、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交通津貼等項目,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替代役役男之主、副食費、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住宿津貼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管理加給,則可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該部66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62號函及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配合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明確規範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之徵免所得稅規定,可消弭可能之課稅爭議,並有利徵、納、扣三方遵循。
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上開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之薪餉,亦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協助內政部釐清替代役役男所支領之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疑義,近日核釋其各項給與所得稅徵免及適用規定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說明,替代役役男之薪額、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扣除管理加給部分)、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交通津貼等項目,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替代役役男之主、副食費、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住宿津貼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管理加給,則可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該部66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62號函及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配合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明確規範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之徵免所得稅規定,可消弭可能之課稅爭議,並有利徵、納、扣三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附表 | |||
序號 | 項目 | 徵免所得稅法據 | |
1 | 薪額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2 | 專業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3 | 管理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 財政部66年3月30日 台財稅第 32062號函、財政部76年10月5日 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 ,免納所得稅。 | |
4 | 地域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5 | 主、副食費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 | |
6 | 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住宿津貼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 | |
7 | 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交通津貼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8 | 年終工作獎金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其屬 管理加給部分,依財政部 76年11月3日 台財稅第76018 454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
9 | 繳回過去年度溢領之所得 | 一、 如係100年12月31日以前 溢領之所得,嗣於101年以後繳回者, 屬實際領取年度免稅所得之減少, 不宜自繳回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二、 如係101年1月1日以後溢領 之所得,嗣於後續年度繳回者, 屬實際領取年度應稅所得之減少, 不宜自繳回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而應更正其實際領取年度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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