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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婉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4月2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楊志良前年為健保費問題,槓上長庚等大醫院,釐清醫院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關係,應屬「雇傭關係」,所得稅率最高40%,讓不少合夥開診所的醫師哇哇叫、抱怨稅太重。


在衛生署釐清未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後,財政部昨發布新解釋令,放寬相關規定,診所合夥開業醫師可依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所得可扣除必要費用。


醫生的所得性質若為執行業務所得,依西醫、中醫、有無健保等,報稅時可扣除必要費用,稅負較所得性質為薪資所得輕。雖然很多診所都是合夥經營,但其中只有一人掛名「院長」辦理營業登記,若依原解釋,醫院與醫師間只有雇傭關係,沒掛名的出資人稅負要加重,讓很多診所都面臨拆夥危機。


新解釋令出爐後,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除醫院負責人或診所個別開業醫師外,二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盈餘,可依執行業務得課稅。

至於「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或行政職務的報酬,仍屬薪資所得,報稅時將只能扣除10.4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實務上針對診所合夥醫師都是採執行業務所得認定所得性質,但針對「假合夥、真分散所得」會進行查稅。昨日新解釋令出爐後,將減少不少診所合夥醫師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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