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係藥師、藥劑生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醫師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僅須就民眾自付額及向健保局請領之藥品調劑費、藥品費等收入,列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專營或兼營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因與銷售一般貨物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除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專營或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其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既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除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同時呼籲營業人勿以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如有短漏開發票或其他逃漏稅捐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高明裕,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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