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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僱用外勞均會供應伙食,而依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規定,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按其規定,公司支付之伙食餐費,不論係提供予一般員工或依約聘僱之外籍勞工食用,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查獲轄內甲公司99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以其支付外勞伙食費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因此予以補稅,並處予漏稅額0.5倍之罰鍰。



故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自行檢視進項憑證,是否有將伙食費之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受罰。【#223】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07)8414773分機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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