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列舉扣除項目包括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提醒您應注意規定如下:
一、捐贈:除對政府之捐贈,可扣除金額無限制外,其餘捐贈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受贈單位為機關、團體,須為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登記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才能列報該項捐贈扣除。如捐贈寺廟者,該寺廟須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但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校的捐款,列報捐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為限,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扣除。
二、人身保險費: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等)之支出,申報扶養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等)或其他親屬之保險費不能列報,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元。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三、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請領過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因病在國外就醫的醫藥費,亦須在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之支出始可列報。應檢附填具擡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99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申報時應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列報,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如房屋為配偶所有,但由納稅義務人貸款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五、房屋租金支出: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如於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購屋之案件,雖期間不重疊,仍只能擇一申報認列。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應檢據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03-3396789分機1432 蔡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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