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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作業,特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提升稽徵效能。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規定,對於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收件、審查後,其核定方式可分為「書面核定」及「公告核定」2種:




一、 書面核定
屬需加徵滯(怠)報金、自動補報補繳、零稅率貨物(勞務)之退稅及其他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等情形者,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並檢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 公告核定
如期申報(含無需加徵滯報金)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稽徵機關將於各該期(月)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屆滿前3日內,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42條之1自100年4月1日施行,爰依規定應於該日以後申報之案件,符合該上開公告核定範圍者,稽徵機關將聯合於其公告欄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登載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財政部最後提醒,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如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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